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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平台,米兰(中国)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7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务公开,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和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中心,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在产生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米兰平台,米兰(中国)信息公开目录》。

十一  学校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尚处于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十二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第十条和第十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十四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或者教育部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OA办公平台

(三)学生手册、工作手册、规章制度等文件汇编;

)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等会议;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  学校和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二十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十一 申请人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二十二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十三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一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三十二  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三  办法2022年1月1日实行,原相关规定废止。